第1章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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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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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細則:本社細則
3.理事:本社理事會之成員
4.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RI:國際扶輪。
6.衛星扶輪社:一潛在扶輪社,其社員應同時為本社社員(如適用)。
7.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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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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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定名為:國際扶輪社中華民國總社新北市圓通扶輪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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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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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目的在於奉行扶輪社宗旨,執行基於五大服務的成功服務計劃,藉由加強社員力量以推廣扶輪,支援扶輪基金會,以及培養超越扶輪社層級的領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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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本社所在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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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59號5樓
辦 事 處 :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195巷1弄10號1樓
電子郵件:yuanton@msn.com
網 站:http://www.rcchyt.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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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扶輪細則規定每一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之扶輪社均應採用此一規定之模範扶輪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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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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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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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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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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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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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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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五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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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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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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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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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服務途徑是應參與使本社成功運作而採取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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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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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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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服務途徑,之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根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以及將自己的職業技能貢獻扶輪社規劃的服務計劃以解決社會的問題與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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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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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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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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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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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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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地方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畫的合作,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習俗、成就、抱負及問題,以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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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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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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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服務途徑,認識青少年及年輕人透過領導技能發展活動、參與社區及國際服務計畫以及參與增進與促成世界和平與文化瞭解的交換計畫而實行的正面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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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集會與出席之例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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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章程第8章第1條,第12章以及第15章第4條之規則或條件。
這類細則之規則或條件應優於本章程的規則與條款;但是,扶輪社必須至少每月集會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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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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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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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有關此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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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出席方式得為親自出席,透過網路機會或提供一次線上連接,以供否則將不予記錄出席的社員。或者,於每週或事先預定之週,藉張貼本社網站之互動式活動舉行例會一次。以後者方式舉行之例會,將被視為在張貼網站之互動式活動舉行之日期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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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例會異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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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取消。如遇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認假日,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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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衛星扶輪社例會(如適用)。如本社細則有規定,衛星扶輪社應於其社員所決定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每週定期舉行例會。例會之日期、時間、和地點之異動方式應類似於本章第1條(b)所規定之本社例會異動方式。衛星扶輪社例會得因本章第1條(c)所列任何理由而取消。投票程序於細則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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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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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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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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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衛星扶輪社(如適用)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社員年度大會,以選舉理衛星扶輪社之治理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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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社員資格之例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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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章程第10章第2條及第4-8條之規則或條款。此等細則之規則或條件優於本章程之規則與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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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社員 (有關本章第2、4及8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9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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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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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格。本社由表現品行端正、正直、領導能力;並在事業、專業及/
或社區有良好聲譽,且願意在自己及/或世界各地社區服務之成年人士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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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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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種類。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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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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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職社員。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5章第2條資格之人士,得甄選為本社現職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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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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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星扶輪社社員。衛星扶輪社之社員應同時為輔導社之社員,直至該衛星扶輪社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扶輪社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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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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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重社籍。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本社衛星社除外之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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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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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譽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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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名譽社員之資格。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及長期支持扶輪運動,被視為扶輪友人者,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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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權利與特權。名譽社員免繳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名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名譽社員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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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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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原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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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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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扶輪雇員。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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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職業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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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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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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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主要活動
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專業、或社區服務類別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業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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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修正或調整
如情況需要,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之修正或調整提案,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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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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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5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舉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社員,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50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舉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得超過本社現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退休之社員不得列入某一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轉社或前社員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所定義之扶輪基金會前受獎人之職業分類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即使本社選舉的結果暫時超過該職業分類的限制。儘管有上述限制,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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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出席 (有關本章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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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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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或,如細則有規定,衛星扶輪社之例會、以及參與本社之服務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社員如親自或藉線上連結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或在本社網站張貼之例會後一週内參加此一例會,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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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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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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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席另一扶輪社、另一扶輪社之衛星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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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扶輪聯誼會、或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臨時扶輪少年服務團、臨時扶輪社區服務團、或臨時扶輪聯誼會之例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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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扶輪研習會、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扶輪地區訓練講習會、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行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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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另一扶輪社或另一扶輪社之衛星扶輪社的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此一會議而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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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畫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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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派任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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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透過扶輪社網站參與平均30分鐘的互動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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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14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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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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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該社員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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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往返本條(a)款第(3)項之會議途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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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份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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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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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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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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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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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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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派工作之准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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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名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期間出席被指名之扶輪社的例會取代出席社員所屬扶輪社之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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