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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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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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理事會,為所有委員會和扶輪社的決定負起最終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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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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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是選出來管理整個扶輪社的權益,諸理事與社長密切合作以執行計劃並達成扶輪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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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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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所有扶輪社職員及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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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事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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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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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由社長、甫卸任前社長、社長當選人、副社長、秘書、財務、糾察組成。扶輪社所遴選出的理事共13 人為理事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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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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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前一個月,社員得提名任何出缺理事職位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提名,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皆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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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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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理事獲得過半數票之候選人將被宣佈當選該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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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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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職位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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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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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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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事會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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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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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
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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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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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卸任前社長
甫卸任前社長應擔任理事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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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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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當選人
社長當選人應為其任職年度做準備及擔任理事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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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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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社長
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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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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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及出席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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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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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財務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及提供各種款項之年度會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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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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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
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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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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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理事應出席本社及理事會集會,執行被指派之額外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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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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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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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
本社於每年十二月第二週星期四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註: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四章第2條規定:本社按細則之規定每年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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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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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四,十二時整至十四時整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合理通知全體社員。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12 章第3條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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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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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會議應每月第四週星期四舉行。理事會特別會議得在社長合理通知或應2 名理事之要求下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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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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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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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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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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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費定為新台幣伍仟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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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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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社費定為每年肆萬捌仟元,應於七月一日、九月一日、十一月一日及一月一日、三月一日、五月一日分六期繳納。常年社費之繳納應根據本社由理事會制定之政策。經2017.08.24 社員大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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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表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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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或舉手表決方式。理事會得針對特定決議案之表決提供選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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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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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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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社各委員會應彼此協調工作以達成本社的年度及長期策略目標。
本社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社務服務委員會
●職業服務委員會
●社區服務委員會
●國際服務委員會
●青少年服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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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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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可視需要指派其他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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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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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的一切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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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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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經理事會特別授權,未向理事會報告且獲核准之前,各委員會不得採取行動。社長或理事會必要時可將其他事項交付特定委員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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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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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的例常會議及活動,應督導並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該委員會之一切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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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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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架構和地區領導計劃及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有效滿足其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設立必要的委員會。可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在扶輪的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需要擬定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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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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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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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前,應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金額,編製預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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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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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分為扶輪社運作及服務計畫兩部份,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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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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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款項概由財務或另一經授權之職員在另外兩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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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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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應由一位合格人士徹底稽核本社全部賬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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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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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應提供本社年度財務報表給本社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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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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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以每年7 月1 日至次年6 月30 日為會計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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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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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的扶輪社財務手冊對於如何管理扶輪社財務有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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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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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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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應將候選人姓名提供給理事會。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亦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社員。此項提名案除理事會另有指示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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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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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應確定候選人符合扶輪的社員資格所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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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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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 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通知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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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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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將獲邀加入本社、接受有關扶輪及社員規定之教育、並被要求在社員提名表上簽名及允許將其姓名及被提名之職業分類傳達給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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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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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接獲有關被提名人之通知後,如7 日內無社員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如有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本社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但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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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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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得選舉理事會所推薦之人士為名譽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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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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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社細則應包含選舉社員之程序。關於新社員訓練詳情,請參見扶輪的各種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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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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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建議本社對任何事情發表看法或採取行動之決議案或動議,應先經理事會討論及同意。如決議案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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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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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各條款得在任何例會中修改。修改扶輪社細則必須於會議10 天前以書面通知每個社員、出席人數必須達法定人數始能進行投票、且有三分之二票數支持修改。細則之修改必須不違反模範扶輪社章程、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及扶輪政策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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